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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怡菁吳金玫林依蓉

上訴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被上訴人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茲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洺潤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具狀表示其於114年8月28日因疾病經醫師建議隔離及休養3日,聲請另定庭期,此有民事請假狀、診斷證明書可憑,惟因公文收受及傳送時間之落差,本院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審酌上情,是上訴人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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