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38號
- 抗告人
- 吳昱昇
- 相對人
- 許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民事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二審裁定(113年度簡抗字第38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吳育昇」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昱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