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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宗賢蔡嘉裕林萱

  • 當事人
    劉水抱地政士即洪錫昌之遺產管理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水抱地政士即洪錫昌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返還借款事件,擔任蒙羅實業有限公司之第二審特別代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7,000元, 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962號返還 借款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 上字第132號受理在案,並選任聲請人擔任被上訴人蒙羅實 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而聲請人於上訴審期間出庭2次 。又本案訴訟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確定,爰依法聲請酌 定報酬,並命相對人墊付之。 二、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案 情,聲請人於選任期間到院開庭2次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 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7,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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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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