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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宗賢蔡嘉裕林萱

聲請人
劉水抱地政士即洪錫昌之遺產管理人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返還借款事件,擔任蒙羅實業有限公司之第二審特別代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7,000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962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受理在案,並選任聲請人擔任被上訴人蒙羅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而聲請人於上訴審期間出庭2次。又本案訴訟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確定,爰依法聲請酌定報酬,並命相對人墊付之。

二、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案情,聲請人於選任期間到院開庭2次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7,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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