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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廖聖民

聲請人
陳詹玉里

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4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核發

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4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訴訟終結後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7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鈞院101年度訴字第284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原告蒲劉金菊(於109年6月15日死亡)前曾聲請上開事件為起訴證明之登記,惟該訴訟已因兩造和解而終結,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可參。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4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因兩造和解而告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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