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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廖聖民

聲請人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運通國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

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

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4800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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