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運通國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
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
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4800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