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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解散公司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僑舫

聲請人
丘翔龍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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