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丘翔龍
- 訴訟代理人
- 丘瀚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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