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公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丘翔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丘翔龍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