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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奕勛

聲請人
璽藏茶飲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紹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雍倫律師

蔡彥守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筆錄是否誤載或闕漏,故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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