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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宗賢林萱劉承翰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祥麟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邱志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萱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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