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8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祥麟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邱志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