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4號
- 抗告人
- 洪秝蓉(原名洪喜慈、洪慈禧、洪月女)
- 抗告人
-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佳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