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濬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濬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1,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77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27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萬2,279元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