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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佳諮

原告
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濬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1,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77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萬2,279元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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