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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建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住所,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7萬2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具狀補正被住所及繳納裁判費7380元,逾期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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