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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 原告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建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住所,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7萬2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具狀補正被住所及繳納裁判費7380元,逾期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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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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