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 原告
-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建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住所,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7萬2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具狀補正被住所及繳納裁判費7380元,逾期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建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住所,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7萬2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具狀補正被住所及繳納裁判費7380元,逾期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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