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美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林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華營造有限公司、伍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