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巨橡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福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巨橡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贏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7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