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呂明輝即隆盛木業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呂明輝即隆盛木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陳煙玉即銘立木工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5,5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