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磐頂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莊詔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磐頂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詔傑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