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邱金蘭
被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 人 李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4149號),惟被告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李秉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形式上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其異議之效力及於全體,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期為民國113年2月6日,有本院收件戳章可證(司促卷5頁),應以該日作為本件起訴之日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美金17萬1,000元,依臺灣銀行於原告起訴時(即113年2月6日)之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1.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0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559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4,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