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 原告
-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義興
- 訴訟代理人
- 趙佑全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394,333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1,6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