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童義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陳大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394,333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1,6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