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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林明俊

  • 原告
    楊筑君
  • 被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久詠有限公司法人海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介錫地政事務所即楊介鍚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楊筑君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被 告 久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被 告 海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被 告 楊介錫地政事務所即楊介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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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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