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
- 原告
- 楊筑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被告
-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亦
- 被告
- 久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俊
- 被告
- 海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亦
- 被告
- 楊介錫地政事務所即楊介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