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詹家榮
- 原告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榮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41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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