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榮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41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萬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