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萬昆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萬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錡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蔣忠成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