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陳冠霖
- 當事人萬昆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萬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錡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蔣忠成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日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