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芷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蔡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成地產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