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建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黃建謀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