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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廖聖民

  • 當事人
    黃建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黃建謀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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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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