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明股份有限公司、侯明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中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4萬3,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4,280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萬3,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