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田開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4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9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