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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德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5,2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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