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素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李素幸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羽、尹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