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 原告
- 金昱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萬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