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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金昱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萬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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