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金昱欣實業有限公司、傅道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金昱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萬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英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