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
- 原告
- 年盛國際有限公司即長弘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誌偉
- 原告
- 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誌偉
- 被告
- 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守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0萬242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0萬242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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