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年盛國際有限公司、尤誌偉、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曾守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年盛國際有限公司即長弘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誌偉 原 告 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誌偉 被 告 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守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0萬242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