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總發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黃淑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總發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