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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7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陳雪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具狀載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具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塗銷抵押權所依據之法律規定及其符合該法律規定各要件之相關事實)。

四、具狀載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價額,並依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網頁(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算出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系爭房地之市價是否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53萬元?若是,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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