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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7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捷廣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睿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11,340,000元,加計自113年4月17日起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3年6月4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75,9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1,415,910元(計算式:11,340,000元+75,910元=11,415,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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