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惠鑫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地政機關實測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13,246元(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標的物價額: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3,5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拆除地
上物面積合計20,242平方公尺=70,847,000元
2.截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
⑴原告請求362,620元
⑵原告請求自民國113年1月1日至同年月3日部分(因113年1月4
日收件)為3,626元(請求按月給付36,262元,依平均日數
計算:36262/30*3=3626.2)。
3.總計:71,213,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