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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惠鑫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地政機關實測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13,246元(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標的物價額: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3,5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拆除地
  上物面積合計20,242平方公尺=70,847,000元
2.截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
  ⑴原告請求362,620元
  ⑵原告請求自民國113年1月1日至同年月3日部分(因113年1月4
    日收件)為3,626元(請求按月給付36,262元,依平均日數
    計算:36262/30*3=3626.2)。
3.總計:71,213,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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