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遲延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浚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黃浚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遲延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76萬5,61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1,076萬5,61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又前2項請求,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6萬5,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