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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小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懿珊、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詮鈦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詮鈦公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誠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誠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6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4,304元(計算式:176,817+463,399+1,120,000+191,134+400,000+422,954+150,000=2,924,30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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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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