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宇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7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扣除原告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5日星期一(含當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並檢附繕本1份(須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