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宇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錫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宇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 第135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7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扣除原告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5日 星期一(含當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並檢附繕本1份(須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