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
- 原告
- 蔡妙慧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元和興有限公司、李燕
芝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元和興有限公司、李燕
芝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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