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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宗賢

原告
蔡妙慧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元和興有限公司、李燕

芝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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