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陳宗賢
- 原告蔡妙慧、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元和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蔡妙慧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元和興有限公司、李燕芝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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