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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晶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李筱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206元(計算式:688,965+1,640,241=2,329,2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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