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4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平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被告
嘉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恩澤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87,588.66元、美金304,311.55元、歐元6,238.19元、日圓7,542,076元、新臺幣7,367,737元,依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各國貨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625元、歐元1元兌換新臺幣35.26元、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0.2086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46,717元【計算式:(887,588.66+304,311.55)×32.625+6,238.19×35.26+7,542,076×0.2086+7,367,737=48,046,7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