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平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嘉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恩澤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87,588.66元、美金304,311.55元、歐元6,238.19元、日圓7,542,076元、新臺幣7,367,737元,依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各國貨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625元、歐元1元兌換新臺幣35.26元 、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0.2086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 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46,717元【計算式:(887,588.66+304,311.55)×32.625+6,238.19×35.2 6+7,542,076×0.2086+7,367,737=48,046,717,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