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笑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張笑寧 張境榕 張邦寧 被 告 築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