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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黃瑞銘

  • 原告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 被 告 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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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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