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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蕭淽涵

  • 原告
    張錦莉
  • 被告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張錦莉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被 告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淽涵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協同辦理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 轉登記至被告名下,參酌原告提出系爭房地所在大樓4樓房屋於112年11月12日實價登錄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系 爭房地現設定抵押擔保債權總金額依序為700萬元、18萬元、240萬元、100萬元,合計1058萬元,可認系爭房地市價為880萬元,加計聲明第2項標的金額31萬0540元,合計911萬0540元(880萬 元+31萬0540元=911萬054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 11萬05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萬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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