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徐梅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徐梅琳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5,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