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金正鑫科技有限公司、謝佳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金正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連來、石富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2,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