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昕宸徵信有限公司、洪大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昕宸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思堯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 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