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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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洪大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思堯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