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 原告
- 陳憶宏
- 原告
- 黃麟婷
- 原告
- 郭豈辰
- 原告
- 張安祺
- 原告
- 魏妤喬
- 原告
- 楊秉峰
- 原告
- 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采湄
- 原告
- 天川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享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播商寰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