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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陳憶宏
原告
黃麟婷
原告
郭豈辰
原告
張安祺
原告
魏妤喬
原告
楊秉峰
原告
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原告
天川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播商寰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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