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憶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陳憶宏 黃麟婷 郭豈辰 張安祺 魏妤喬 楊秉峰 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原 告 天川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播商寰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