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6號
- 原告
- KENSTONE VIET NAM COMPANY LIMITED (世同越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昺宏 (LIN, PING-HUNG)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致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旋律師
- 被告
- 威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