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
- 原告
- 賴俊超
- 被告
- 捷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騰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年間支付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向被告購買JAGUAR E-PACE D150 R-Dynamic小客車1部,嗣屢經修繕仍未修復,為此聲明請求被告另交付同型JAGUAR E-PACE D150 R-Dynamic小客車1部(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基上,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予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8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