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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賴俊超
被告
捷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騰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年間支付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向被告購買JAGUAR E-PACE D150 R-Dynamic小客車1部,嗣屢經修繕仍未修復,為此聲明請求被告另交付同型JAGUAR E-PACE D150 R-Dynamic小客車1部(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基上,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予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8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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