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賴俊超、捷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王騰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賴俊超 被 告 捷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騰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年間支付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向被告購買JAGUAR E-PACE D150 R-Dynamic小客車1部,嗣屢經修繕 仍未修復,為此聲明請求被告另交付同型JAGUAR E-PACE D150 R-Dynamic小客車1部(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基上,爰暫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予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800元,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