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鎮球、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美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澤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源富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888,525元 89,011元 2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333,115元 53,866元 3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555,410元 36,244元 4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444,262元 45,055元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