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6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原告
-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澤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源富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888,525元 89,011元 2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333,115元 53,866元 3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555,410元 36,244元 4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444,262元 45,055元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