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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澤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源富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888,525元 89,011元 2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333,115元 53,866元 3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555,410元 36,244元 4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444,262元 45,055元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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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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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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