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0號
- 原告
- 鼎鑫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繼堯
- 訴訟代理人
- 溫尹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
理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是本見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