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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宗賢

原告
宸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綸

原告與被告威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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