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宸豐鋼鋁有限公司、賴冠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宸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綸 原告與被告威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淑鈴